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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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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三大程序: 1、劳动鉴定受理-由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向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2、进行劳动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最初伤残等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经专家鉴定,签署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后,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体审核,写出书面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鉴定职工;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知识延伸——《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评价是指通过评价一个人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劳动能力评价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知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明确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 认证机构通常是由劳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认证时,必须提交工伤认定书作为凭证。 劳动能力评价结果分为10个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同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但是,所得结果只能用于工伤处理的计算和确定,不能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力鉴定的法律规定,第21条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受伤相对稳定后有障碍,影响劳动力的,必须进行劳动力鉴定。第22条劳动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立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是一最轻的是十级。生活自立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生活部分不能自立。劳动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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