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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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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三大程序: 1、劳动鉴定受理-由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向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2、进行劳动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最初伤残等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经专家鉴定,签署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后,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体审核,写出书面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鉴定职工;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知识延伸——《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是确定受害者因工伤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即劳动能力发挥的障碍程度。根据规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也称为十级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人生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分为三个等级,即人生完全不能自理,人生大多不能自理,人生部分不能自理。根据受害职工的残疾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受害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和自理障碍等级,确定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还规定了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仍需进行上述鉴定。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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