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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指定管辖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管辖法院不能明确确定,即无人应管的情形;依法有几个机关有权管辖,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由于...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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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管辖不便而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事实上,在刑事领域,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况;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几个机关可以同时依法管理,即可以管理或不管理,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况;3、不方便管理:由于客观或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案件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如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
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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