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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
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指定管辖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管辖法院不能明确确定,即无人应管的情形;依法有几个机关有权管辖,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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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现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不便管辖的情况时,由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在刑事领域,实际上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 需要指定管辖3种情况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即“都可以管或都可以不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例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者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等等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一、管辖权异议一般系被告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通常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被告,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也不是全部适用,应具体根据《民事诉讼法》来认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的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上提出,是否准许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如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被告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提出管辖异议可以适用为了推延诉讼时间的案件,反正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均有权提出,这是法定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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