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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范围的规定条件

2021-11-21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管辖不便而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事实上,在刑事领域,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况;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几个机关可以同时依法管理,即可以管理或不管理,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况;3、不方便管理:由于客观或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案件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如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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