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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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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一旦确定,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工作内容,如需变更,应当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从你说的情况看,单位规定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作地点条款与工作内容条款的道理是一样的,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1.首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关于调整工作地点(一般不应超出该市)的声明,比如: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在上海的其他办公场所或者需要服务的客户单位派驻。这样的话,一般不视为变更工作地点。 2.作为公司方,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前述约定,那可以告知员工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建议采取法律手段,告知员工利害关系,请求配合工作,如不能配合,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没有前述约定,公司若单方让员工待岗,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在有约定的前提下,也应该保留与员工协商一致达成待岗的证据,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既然《劳动合同》已经规定工作地点是北京,那么,公司未经职工同意,擅自调动职工工作,改变工作地点行为,应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处罚您,可以到劳动监察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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