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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无论罚款超几个月工资都是不合理的。在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才能按比例扣除工资用于赔偿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
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但如果劳动者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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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具体日期查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该月工资在下个月的约定的日期前必须支付。大多数公司是在每月的15日或30日发放工资。
员工违纪罚款超过当月工资50%,该项罚款有可能本身存在违法。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曾经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该规定已经废止。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虽然,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始终是劳动制度的原则,一个月内,对职工罚款金额超过工资额度的50%,显然显失公平,与法律精神相悖,司法实践中不会被支持。《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经济补偿,最高补偿是12年,既然劳动者在单位上班超过12年,也只能支付12个月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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