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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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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交土地权源、土地转让合同(契约)等资料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出土地地籍登记申请。 二、调查:我局对转让宗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土地面积、用途、区位、地价、四至范围等情况,如果是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受)让方应委托县地价评估所进行地价评估。 三、公告:调查完毕,我局将转让宗地的有关情况在当地予以公告10天。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上报审批。 四、审批:公告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关规费,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缴清有关规费。 五、发证:受让人凭有关票据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土地使用证。
办事程序申报材料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5、土地增值税交纳凭证(转让方提交);6、契税交纳凭证(受让方提交。如房地产整体转让且已办理好房产权过户手续的,可以不提交);7、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提交地块投资证明;8、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资产处置情况提交;9、涉及房产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10、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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