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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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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规定条件的;(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因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等需转让,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的;(四)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定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实现土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入市交易的土地。
⒈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提出申请;承办人进行详细审查了解;现场勘察,对照核实;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填写转让审批表,进行审批;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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