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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事件适用《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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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综上所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适用的是时效规则,且属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问题。在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核该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六十日,即两个月,新法规定的时效足足比原规定的时效多出十个月。这样在劳动者维权方面就有更充足和更充分的时间,包括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主张加班工资的计算时间等等,也避免了劳动者因不懂劳动法的60日的仲裁时效而错过了申请时效的时间,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的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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