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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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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生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法律规定工资纠纷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一年的特殊时效,但由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证明书的最低保存期限为2年,对于2年以上未支付的工资,即使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也很难主张举证。在一些省市,明确规定工人不支持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因此,工人主张工资方面的权益,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应在拖欠工资两年内申请仲裁。
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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