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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的变动,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未经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变动另一方的工作岗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违约行为。 ...
工作岗位的变动,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未经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变动另一方的工作岗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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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不是很清楚。(1)如果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又未经你认可的,你可主张违约,即要求赔偿;(2)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你续签的,那么你是承认了新的工作地址,当然不能主张违约;(3)如果不认可新的工作地址,可以不续签合同。那么2014年1月31日到期后与用人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所谓的赔偿就无从说起了。(4)你大概想问: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要你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其中有变更工作地点条款,而你不太认可,那么你可以拒签,合同到期后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就失去了赔偿依据,“皮之不存毛之何在”乎?(5)一句话,只要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想变更合同内容又未经你同意的,那么你才能获得赔偿的依据,因为用人单位违约了。合同期满不续签,彼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了,凭什么要人家赔偿呢?你总不能说是你们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工作地点我不认可才拒签的,所以要赔偿。不要从法律角度,单从情理而言,你觉得赔还是不赔呢?
1、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只要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合同,就不要承担什么责任,除非签订有竞业限制,保密协议2、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至于员工选择那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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