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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陈某死亡应该赔偿的数额应该是个确定的问题,至于到底是27万还是单位所说的不到19万,这个问题应该很好解决,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计算即可...
一、单位是否对你所说的人承担责任,从你说表述的情况来看,从法律上就一个,死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相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 二、至于死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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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因工作原因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按工伤进行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不能认定为工伤,则用人单位对其死亡没有责任。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进行赔偿,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没买保险,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死者家属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能证明心脏病和惊吓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可以要求对方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是否明知道当事人有心脏病而故意使之犯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1,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 5,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依此,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他客现责任区别开来; 6,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7,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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