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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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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的文件(所有准备的文件必须是A4幅面的)购房人(本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购房人(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输产权通知单、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购房发票复印件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每家必须派一人去开发商客服处领取,有可能客服要求购房人本人去取,所以要与客服据理力争。同时可向客服索取样表,如果不给一定拿到,否则可能填错还要重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表上有两个地方即填写购房人名处要盖章,必须使用签合同时所用的章。 2.递交上述文件给开发商客服部如果合同上的面积与签合同的面积不符,还要与开发商签一个补充协议. 3.等候通知去房管局,客服可能要攒几户去一次,通常是每周三去房管局。去时注意事项如下: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亲自去购房人(本市)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购房人(外省市)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居住证原件人名章(必须与签合同时所用章一致) 4.以上是我们需要准备的东西,开发商还要向房管局提供戡查表、补充协议,与上述材料同时给房管局。之后房管局给每户一张单子,注明何时再去(无章无签名)。 5.按规定日期后某天去房管局,要带单子和购房人身份证。交各项费用:印花税:5元契税:房款的1.5% 6.最后一步:领证。
1、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2、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3、如果所在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由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那就到这个统一的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4、如果所在城市实行房产、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来管理,就需要先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再持房产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其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权属登记第五条实行房屋权属实名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六条城镇房屋以及南明、云岩、小河区内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登记,其他农村房屋的权利人要求登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七条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该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签收后,应当出具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第九条申请城镇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四)施工许可证;(五)房屋验收备案资料;(六)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只需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申请农村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二)集体土地使用证;(三)规划、建设证明资料;(四)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请初始登记的农村房屋,实际面积小于规划、建设审批资料规定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登记;大于规划、建设审批资料规定面积的,按照审批面积登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房屋分割、合并、买卖、交换、赠与、继承;(二)行政划拨、征收;(三)房屋拆迁产权兑换;(四)投资入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房屋,股份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房产,以及国有房产转移的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合同、契约、移交证书等有关资料;(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不能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司法文书、行政决定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利归属的有效资料。第十三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二)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或者其他主债权合同;(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申请完工部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建筑施工许可证;(五)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他项权利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五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预购的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他项权利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的名称发生变更的;(二)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原房屋设计用途的;(三)房屋经批准翻建、改建、扩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街道名称、门牌号数改变等非房屋权利人的原因需要变更的,由房屋权利人持房屋权属证书到颁证机关更改。颁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房屋权属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五)变更证明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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