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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看了一下,你所说的问题不是很完善,且有部分事实不清晰,因为在现实中裁判结果与证据有直接关系,你是否有关键性证据,及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都需要一一核实,我简单给出你如下意见:没签订合同,可以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会保险,农业的可以要补偿,城镇户口可以要求补缴。另可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解除,要补偿金。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辞退你,你需要搜集单位辞退你的证据。未休年假,单位需要给付你未休年假工资。搜集你在单位上班证据,比如,工卡、工牌(最好盖有公章)、工服、考勤、打卡记录、入职表、业务表、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与单位通话录音录音应注意明确双方身份,如“李四经理,我张三在海达公司工作了三年……”)、录像、证人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职期间还可以通过拍摄工作照、社保局保险对账单、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以办信用卡或申请廉租房为由请单位给你出工作证明、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有了以上证据你需要去仲裁科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这样你就有可能胜诉的希望。如果有问题请及时跟我们联系,付律师团队,专办疑难劳动争议案例。另外仲裁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是必经阶段,建议仲裁过程中打好基础,否则一旦涉及司法阶段,不好把控官司。一般经历仲裁立案--开庭陈述举证--裁决,建议谨慎处理。
又到了年中,各个HR忙着算绩效的时候了,这里先向奋斗在绩效工作第一线的先驱与先烈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此处应有掌声) 不过,周老师向来只说真话,不打诳语,面对让广大人民群众纠结和痛苦的绩效考核,今天就略通一二,让大家一窥其实质。 绩效考核,这是出现在人们口中关于人力资源的最常见词汇,伴随着他出现的,还有绩效工资、kpi等,虽然人们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绩效考核、绩效工资等的真实意义,但是这四个字是不陌生的。很多人就把绩效考核当成是结果考核,更甚者将绩效考核当成是结果考核的理论依据。但是绩效考核到底是啥呢? 对于整个工作来说,我们一般将其分为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而一般来说,绩效考核针对的对象是过程!没错!重要的问题说三遍! 过程!!!过程!!!过程!!! 如果光看结果,那就跟目标导向没有毛线区别了。这才是本文的重点和我想强调的,不懂装懂的HR可以退下了。霆哥话你知! 做过程管理,首先要确定的,是过程的标准和流程,并确定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和训练,以此循环往复,整体上形成戴明循环,从而实现绩效的持续改进。 如果你没有实现标准、流程、制度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没有sop作业流程一样的工作指导书的话,那么,你的绩效考核一定会是以下这个样子: 1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或考核标准主观化、随意化 2绩效考核的结果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绩效的情况 3绩效考核最终流于形式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绩效考核有如上现象或趋势,那可以试着从sop的角度去审视一下,一般都是此种病因。 话说回来,sop毕竟是搞绩效的考核的必要不充分条件,霆哥说明下,要搞绩效可不是有了sop就行的,但是,没有sop是万万不行的。没有sop,员工被考的郁闷,考核员工的人也郁闷,上下关系僵硬,团队整体目标不明,基本那些被绩效考核考死的企业都是这个死因,剩下的就是绩效考核最后名存实亡,得到了”绩效考核是啥玩意”这样的结论而已。
1.绩效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扣除需要有合法依据与理由,不得违法扣除。2.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去留的权利,单位不得阻止,但是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如果扣除部分超过合法范围,那么你可以主张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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