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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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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计发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病假期间各类补贴按天扣发)病假期间奖金按天扣发,当月病假天数累计达15天(不含双休及公假)及以上的不建奖;当月应发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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