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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是,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
有,1、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2、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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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对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已经作了说明,但是我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一定非要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有十三条之多,但有的条款即使没有也不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我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的房号和面积;(三)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只要确定这三项内容,就能确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开发商图纸、法律规定等予以确认。
如果购房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那么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的认购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有效吗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内部认购”。一般来说,开发商同意“内部认购”的原因大致如下:开发商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无法确定,担心投资上出现偏差,因此在项目尚未启动或者刚刚启动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认购为由投石问路,来确定市场的需求情况,并赢得部分启动资金。一些发展商通过该行为,造成一种似乎不预先认购,等到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就难到买到的假象,以加快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订的认购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可能产生的结果如下:(一)开发商如期开发该项目,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签正式预售合同,无任何纠纷;(二)开发商如期开发该项目并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将已被认购的房屋又预售给其他人,先签订认购书的购房者只能请求返还所交房款,返还房款顺利则罢,否则,只能以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三)开发商不能如期开发该项目,则只能请示返还房款。可见,在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难以起到认购的作用,并有较大的风险要承担。另外,房产市场发展到今天,如果遇见仍以这种形式预订、认购商品房的发展商,则应该提醒购房者务必三思而后行。二、商品房销售要符合什么条件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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