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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是,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
有,1、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2、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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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历来争论很大。肯定的一方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订一书面的认购书,如果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购房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那么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的认购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对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已经作了说明,但是我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一定非要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有十三条之多,但有的条款即使没有也不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我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的房号和面积;(三)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只要确定这三项内容,就能确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开发商图纸、法律规定等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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