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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暂停的,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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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适用于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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