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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试用期辞职是不用交违约金的。劳动者离职,只有劳动者违法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才会要求支付相应培训费用的。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
在编教师试用期结束后辞职,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的。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员工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如果有特殊规定那么是按照约定执行。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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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仅仅赋予用人单位与出资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但是你说的这种情况充其量属于特殊待遇,在2008年之前可以约定违约金,但2008年之后因为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悖,就不能约定违约金了,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所以,你不用担心公司起诉你,即使公司起诉,也会败诉的。
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组织专项培训,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的,那么单位无权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按现行的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用承担违约金的。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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