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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单位又要求降低我的工资,我可以拒绝吗?

2022-03-13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因此你们单位在你产假期间未经协商降低你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单位补足。至于你的实际工资是多少,你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条,这样就可以证明你的工资是多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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