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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第二胎的规定: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
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给上户口,《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即二胎)的,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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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天津生育二胎规定,参照下文;当然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生二胎违反法律规定无非是后期社会抚养费的处罚问题。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根据2018年1月14日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政策: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予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一个孩子:(一)两个子女中有一个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童,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再婚)夫妻,再婚前只生一个子女,婚后生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再婚)夫妻,再婚前共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无子女的。第十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2018年1月14日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二胎政策: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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