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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根据2018年1月14日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政策: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予审批,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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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给上户口,《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即二胎)的,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后孩子会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2018年1月14日修订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政策:第十五条提倡夫妇生两个孩子。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16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一个孩子:(1)两个孩子中的一个孩子在医学上被认定为残疾人,医学上认为夫妇可以再生(2)再婚(不包括再婚)的夫妇,再婚前只生一个孩子,结婚后生一个孩子(3)再婚(不包括再婚)的夫妇,再婚前共生两个以上的孩子,结婚后没有生孩子。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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