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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疫情预防管理期间,企业停止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因疫情待岗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上班支付生活费。在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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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工资按平时标准发放。其次,2月2日以上的延迟复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工人被隔离或确诊而无法正常到岗参加劳动。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精神,非因被隔离或被诊断不能按时到岗的员工与企业协商处理工资问题;因隔离不能按时到岗的员工工资正常发放;被诊断接受治疗的员工工资按医疗期标准发放;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时复工。上述意见还指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被诊断接受治疗的员工工工工资按照医疗期标准发放;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时复工作。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怀疑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视为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因疫病没有立即返回福建省的员工,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与员工协商调整报酬,轮流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
首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在此期间工资照平时标准发放。其次,超过2月2日的延迟复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劳动者自身被隔离或被确诊导致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这种情况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的精神,非因自身被隔离或被确诊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与企业协商处理工资问题;因自身被隔离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工资正常发放;被确诊接受治疗的职工工资按医疗期标准发放;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复工,该种情况上述《意见》也指出,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出部分按照各地标准支付生活费。相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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