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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5万起。。 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的伤情经另一个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轻伤。但经审查,由于作出该鉴定结论的两名鉴定人在作出鉴定后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是采用了署名的方式(即在鉴定书上的鉴定人部位打印出这两个鉴定人的姓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法院据此对该份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些国家称之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证人,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鉴定结论是表达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证据的产生是基于科技方法而不是对相关情况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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