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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鉴定结论

2022-10-10 1,234人已浏览
  • 陈丽霞律师

    陈丽霞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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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包括两大类: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但必须是由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否则没有证明效力; 2、人民法院在认为需要时可将专门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无法定鉴定部门的,人民法院可指定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交通、环保等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正确认定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在产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目的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简单地以诊断证明代替鉴定结论是不允许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就其形成而言,是医生的正常工作行为,本与诉讼无关。它往往形成于诉讼之前,在诉讼中的出现则是基于诉讼过程中的证明需要,可能是被害人、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提供的,也可能是司法人员在工作中收集的,医生的诊断仅需依病人的病情而定,医生本人与病人之间也基本不存在回避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这些都是与鉴定结论不同的,而且,鉴定结论的范围远比医生诊断证明宽广得多。但是,当医疗单位或者医生受到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有关的工作的时候,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其所作的诊断证明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鉴定结论,经过与其他证据相同的查证属实程序,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运用鉴定结论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鉴定结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2、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两种鉴定结论的区别。实践中大多数的鉴定书都是对鉴定问题提出肯定性结论意见,有时因为材料不充分或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鉴定人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而不能作出肯定性结论。后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只供办案人员参考。这些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一种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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