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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带薪休假也可以称为带薪休假。这主要是指员工休假期间,使用者也需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支付其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对员工来说,参加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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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录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年休假可跨年度请吗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amp;q ot;透支amp;q ot;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amp;q ot;事实工龄amp;q ot;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据业内人士分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amp;q ot;事实工龄amp;q ot;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一些企业也提出,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在某一时间段会比较集中,也希望员工如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
(二)假期计算和假期待遇 1、假期计算 (1)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的,每年休假7天;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和职工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管理规定 1、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3、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4、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不享受休假待遇。 5、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 6、工作人员和职工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四)企业职工休假问题 1、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大集体职以及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本企业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休假待遇。 2、企业要在确保生产任务,不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不另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休假。企业在停产、半停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职工休假。 3、各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原自行规定的职工休假办法,凡与本文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详见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委发[1991]2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休假问题的通知》(川委办[19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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