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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
对于劳动者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在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中支付法定补偿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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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工作时间年限不同,休假天数也不同。而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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