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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停暖规定

2022-05-09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条例释义规定:用户要求停热的,应在本采暖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不能停热,没有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原上供下回单管顺流的采暖系统的用户不能停热,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欠热费的用户不能停热。 如果您是分户供暖的话,原则上是可以提前30日申请停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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