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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热用户应交纳年度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天数乘以...
暖气费是一种比较新的费用,现在小区的建设越来越好,业主住得越来越舒适,费用也越来越多,为房屋供暖,将收取一定的暖气费用。不同地方的暖气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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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负责市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事件代理人(二)负责市民要求国家赔偿事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执行风险代理记账。四、代理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处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难题,复杂的法律事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1号)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由于供热入网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国家规定不得重复收取相关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取消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通知》,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的;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改,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路等名称的专项配套费。
黑龙江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8元,非居民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32元。部分居民无单位报销供暖费的,居民个人支付25、3元/平方米,其余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一、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不缴纳取暖费,但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将统一安装。二、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按小区规定的费用计算,与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无论居民是否居住,都要缴纳。三、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同,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均可。一般暖气费按房屋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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