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黑龙江省供暖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

2022-05-09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标准由价格主管核定。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更新、改造供热设施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