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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居民用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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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黑龙江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8元,非居民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32元。部分居民无单位报销供暖费的,居民个人支付25、3元/平方米,其余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一、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不缴纳取暖费,但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将统一安装。二、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按小区规定的费用计算,与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无论居民是否居住,都要缴纳。三、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同,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均可。一般暖气费按房屋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高。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为28元,非居民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32元。部民没有单位报销供暖费的,居民个人支付25.3元/平方米,其余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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