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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保护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
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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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 3、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一房二卖,是指卖方先后或同时以两份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卖给两份不同的买方。也称为房屋的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卖方全面、精准履行合同,是合同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卖方最主要的义务。但是,一房二卖的情况下,由于目标物的特定性,一般卖方不能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也就是说,卖方履行一份合同后,对另一份合同的履行必然会产生违约问题。一家二卖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买费用和利息,赔偿损失,卖方可以要求承担购买费用的两倍以下的赔偿责任。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出售一套房子和两套房子时,哪个买家有权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二手房一房二卖,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一房二卖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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