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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
二手房一房二卖处理如下:有效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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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房二卖房屋的归属: 1、.买卖合同未履行的,适用先签订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房屋转让享有期待权; 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占有优先原则。如果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中一人实际占有房屋,另一人未占有房屋; 然后,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权,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里所说的占有只是指合法占有,必须发生在纠纷发生之前。 一方已履行合同,并适用先履行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占有房屋的; 如果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另一份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已经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物权有限原则。在一房二卖中,买受人之一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另一个买受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房地产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和产权优先债权原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考虑各买受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没有合法占有房屋,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时间也有交叉,要综合考虑合同成立顺序、买受人实际支付金额、是否网上签约等因素,公平合理判断。
首先,出卖人一房二卖,两个买受人都没过户,并都起诉主张房屋产权的,可以先从预告登记确定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按照规定,卖方申请预告登记的处理如下:1、签订合同的买方进行预告登记的,买方可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签订合同的买方没有进行预告登记,签订合同的买方进行预告登记,签订合同的买方可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过,后签订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卖人与其他人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又继续签订买卖合同的,会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如果两个买受人都未过户,也未办理预告登记,那么,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通常是给返还房款并赔偿差价损失等。但是,因为双方都不放弃房屋,并都主张办理房屋过户的,法院会综合履行合同的情况,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1、先签订合同者优先;2、付款较多者优先;3、实际占有房屋者优先。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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