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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有书面协议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保险应当补缴或者向你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
1、单位需要从聘用劳动者次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及劳动保险从入职开始支付或购买; 2、试用期的长短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当合同期限比较短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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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劳动者参加工作一个月以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2、关于约定试用期20天,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者引诱所签订的!那么该协议无效。可由法院或者是劳动局裁定无效!3、关于赔偿的问题,为双倍工资十五天!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加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共为4500元!4、解决的方式,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引劳动争议引起的劳动纠纷。必须进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你的情况!5、注意保存还相关的证据,因为你是原告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同事是你的人证,工资单、考勤卡、员工登记表等都可以作为物证出示!
根据你所提供的材料,本律师认为需要分您是否毕业与否两种情况分别讨论,如果已经毕业, 那无疑应属于劳动纠纷,且又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你可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相应双倍工资(实际工作月份减去一个月)及其相应的补偿金及其扣发的工资,如你们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本人不能确定你所说的签了学校的一份合同之性质与具体情形,现只是假定你在2011年7月前就已经毕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一种情形。),那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受到该合同的一些制约,那你则不能要求其双倍工资,但其他则一般则是可以的。如果你一直都没毕业,那么则应是实习合同,则不受劳动法保护,而受民法保护;当然如是上述两种情况都有,那么则要跟需要根据上述所说分期考虑。
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同意,我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分公司招员工,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所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你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而不是与分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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