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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约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约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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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约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在试用期有以下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不需要赔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不合格、严重违章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解聘一般是不存在赔偿的,但如果你们订有书面合同,对试用期有特别约定的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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