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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房屋赠与女儿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果因此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可以要求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
出卖人将房屋赠与女儿,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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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房屋赠与女儿,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出卖人将房屋赠与女儿,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出卖人将房屋赠与女儿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果因此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可以要求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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