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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
只要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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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二、另,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此,用人单位以患乙肝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食品安全法》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明。由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并宣布取消厨师、餐厅服务员等四类专业人员上岗前乙肝项目的检测和门槛。2010年2月初,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30天内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常入学和就业权利。这些措施大大消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各方面的限制。
不合法。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我国对于职位录用的公平公证的基本要求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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