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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
1、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具有传染性,否则你仍可继续在公司工作; 2、若你的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须考虑是否工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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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况”之一。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同意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36条。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1、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具有传染性,否则你仍可继续在公司工作; 2、若你的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须考虑是否工伤,若为工伤,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并继续发放工资; 3、若非工伤且具有传染性,须解除合同的,你仍可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取得一个月的工资。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文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除国家、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应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如果劳动者因携带乙肝病***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用人单位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就业歧视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若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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