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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 1、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工伤假的核定: 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就诊医院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 2、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工伤职工所在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的性质;工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的意见;工伤职工本人的意见; 3、对工伤员工的治疗和工作有影响的其他因素。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员工发生工伤申请工伤假期时,应当以所在事业体医院(其中球场员工为主题医院)核定的假期为准。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小于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小于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二十四个月。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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