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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现有两个劳动法方面的问题请教大家。1、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的天数?如享受有带薪年休,最低天数应为多少?符合哪些条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被公安机关拘留和检察机关逮捕,未经追究刑事责任前,单位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做出开除决定?!社区网友大猫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1.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2.劳动法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3.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2、被公安机关拘留和检察机关逮捕,未经追究刑事责任前并不是法定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1、从法律上来讲,步存在所谓的“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分。 2、只要职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应该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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