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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天津限购令的内容是: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
为了更好地遏制住房投机集团的投机取巧行为,天津在2018年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1。天津非本市户籍限购政策天津暂停非本市户籍购买滨海新区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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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1、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2、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3、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天津商品限价房的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精神,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及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和价格管理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建委报审建设标准和方案,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第七条有关部门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相关发啦,关于天津二胎政策如下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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