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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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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容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其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对此条作出反面解释,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从而也就是一个无效的规定。 由此可见,公示是员工手册生效的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公示,员工手册再完善、条文再具体,也是一个花瓶和摆设,没有任何实际的法律意义。据我们实际所碰到的情况,多数公司的员工手册,在公示这一渠道上,存在风险。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依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不需要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另外,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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