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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用假文凭应聘使得劳动合同无效,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申请假文凭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使用假文凭申请诱使对方达错误意思的行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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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在试用期有以下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不需要赔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死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应聘者具备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因此,应聘者使用假文凭做法属于欺诈行为。 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我在赶集网站看到一条招聘信息觉得不错就和对方联系对方要求我去大连面试合格方可上岗我就买了车票去了,她在网上说包吃包住我一想去外地消费很高这样可以包正我的收入就去了,到了哪里就变了要体检费460元我想也不多在哪里也等不起赶紧定下好安排我工作,教了体检费又拿出合同教什么保证金又要教其他的不教就不给退体检费还说上岗一个月以后都给反我一看不教就打水漂了教吧他说在我们当地又他们分公司我想那挺好离家近就返回来到了家在联系她电话就打不通了,我一想玩了上当了,就报警费了半天劲找到大连金州去的警察局报案人家说这不只你一人报案了人家有正规的执照我们也拿他们没办法让我去大连劳动局一个来回就600多块在吃在住我那靠的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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