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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
有限公司是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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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制度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批准的厂长(经理)责任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以归属明确、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通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导,建立了以资产为纽带的明确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3)不同治理结构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监督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面的责任。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存在聘用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报道称,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除了部分带有政府职能性质或占据垄断资源的机构还保留全资国有的产权结构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已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那么,国有企业的改制任务已经完成了吗?非也,只能说改制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在新的历史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面临新的课题。 有学者指出,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改制”而未“变制”,企业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仍带有较多原体制下的痕迹。公司化改革仅仅达到了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改制的实质目的是机制的转变,并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 根本性的变化之一是让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企业是以盈利为第一目的的,没有利润(或盈利前景)的企业应坚决关闭,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1] “根本性”的变化之二是企业完全的自主经营。无论是政府还是大股东均不能越权干涉企业的决策,政府是企业与公众的服务机构,大股东也仅能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自身的权力。 “根本性”的变化之三是量化考核企业经营者。有分析文章认为,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缺少量化的和刚性的标准,未有明显的“劣迹”一般只升不降。但资本是逐利的,国有资产亦应努力实现保值、增值。经营者称职与否的首要标准即是其是否为股东创造了效益。 衡量当前国有企业的运作机制,相对改制的要求还尚有一段距离。有人为当前的国企改制下一个定义:改制即是国企改革的延伸,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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