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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分别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本人工资。一般按照目录规定...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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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市7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2889元、最低为18577.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工伤赔偿标准为8个月,即20642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工伤赔偿标准为15个月,即38703元。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80.25元为基数计算。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是9个月本人工资。若解除合同,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4个月和9个月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8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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