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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重组的时间。一般而言,重整时间由重整计划决定。在重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交延长重组时间的申请。...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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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 (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 (5)关于重整的意见; (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股份公司重组是指当公司财务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存在,振兴和复苏,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裁定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称为公司重组。重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2)申请重组的原因和依据;(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状况;(5)关于重组的意见;(6)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资格。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应当说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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