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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的条件如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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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重组。其次,法院将指定经理,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债务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组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后正式进入重组计划的执行程序。最后,重组计划的执行期届满,债务人完成,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组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的,法院经理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终止重组计划的执行。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关于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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