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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学校不用担责,因为:一,时间在午间,不在学校负责管理的时间之内;二,即便在学校负责管理的时间段之内,学生参加篮球运动这种群体性、对抗性的运动,出现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加运动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出现正当危险是被允许的,如果他人没有故意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错,一般不用担责。学校也没有过错。对此,属于自甘冒险,自己承担责任。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达到以上程度的能够构成轻伤,若构成轻伤打人者构成刑事责任,可以要求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并主张民事赔偿,如需帮助可以来电咨询我。
主办方和参加此比赛的双方队员均应分担责任。新华网杭州11月10日电(申屠清儿、朱立毅)在一场自行组织的足球赛中一名球员受伤,到底是对方球员的过错,还是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法院近日的判决认为,球赛的参与者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因此对球员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参与比赛者应予以分担。去年8月14日下午,当时17岁的施政和15岁的钱斌等10人自行组成两队,在杭州市余杭区一所中学的操场内进行足球友谊比赛。在比赛中,施政带球向钱斌方球门进攻时,钱斌上前拦截,双方发生碰撞,施政身体受伤。施政被急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12648.80元。施政认为,他摔倒受伤是钱斌造成的,所以应由钱斌赔偿损失。于是便一纸诉状将钱斌和钱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18788.80元。而钱斌及其父亲则认为,球赛当天刚下过雨,在踢球过程中,因施政与钱斌相互碰撞,施政被撞倒受伤,并非是钱斌故意将其绊倒。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激烈的竞技运动,施政和钱斌当时虽然尚未成年,但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在比赛中,球员之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足球活动行为,原、被告因争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原、被告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鉴于目前给原告施政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认为应由参与比赛的球员共同分担。由于原、被告都表示自己将全部承担本方球员应分担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伤而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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