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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
涉及土地的民事纠纷,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看,主要涉及物权保护纠纷中的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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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的项目建造周期过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开始计算的,如果项目体量过大,从房产规划、开发、销售到最终的交房,快则两三年,慢则五六年,甚至更长,有的项目还是分多期开发的项目,越靠后开发,土地所剩的年限越短。房子最终到达购房者手中,原本的70年、50年或者40年产权年限便随之大大的“缩水”。 2、资金短缺,土地闲置购房时,如果遇到了一个资金实力不足的开发商,也是令人担忧的。因为资金链条的不完善,资金的跟不上,不仅耽误了正在进行中的项目的开发,一些还未开发的地块更是会被搁置起来,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真正开发建成后,土地使用年限便大打折扣。 3、多次转让,浪费年限地块在开发商之间的转让,以及房屋建成之后在买家之间的转让,都会造成最后一个接盘的人手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越来短。综上所述,针对很多购房者问下楼房土地使用年限这个问题,小编给出了回答。楼房是建立在住宅用地上的,按照规定,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70年,也就是人们所说的70年产权。对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办法,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不过购房者不用担心,国家是不会强制收回的。
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应以何种程序维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来讲,想要把集体土地转成国有土地的这种想法就非常没有法律常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使用问题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不是本村的村民,是没有权利使用本村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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